利用“偽基站”群發(fā)廣告受處罰
- 發(fā)布時間:2014-08-13 08:54:50 來源:中國質量報 責任編輯:羅伯特
本報訊 (記者曾祥素)利用“偽基站”設備多次非法占用通信頻率,群發(fā)廣告短信,致51萬余名手機用戶通信中斷。8月7日上午,億聯高科(北京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興勝、總經理陳香豆及員工張冰冰,因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,被北京市朝陽區(qū)法院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至4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14年3月20日,公安機關在朝陽區(qū)建外大街16號東方瑞景3號樓某室將劉興勝、陳香豆、張冰冰抓獲,并當場起獲偽基站設備一組及劉興勝所有的聯想E40筆記本電腦1臺、陳香豆所有的宏基筆記本電腦一臺。在被抓獲歸案之前,劉興勝、陳香豆或自己、或指使張冰冰于朝陽區(qū)十八里店汽配城等地多次使用該設備發(fā)送短信。經對在案之偽基站設備進行勘驗,可以認定該設備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間在被告人控制期間,被用于占用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頻率,強行與有效范圍內不特定移動用戶手機建立連接(迫使手機用戶與移動通信網路連接中斷),并發(fā)送廣告短信,先后共計獲取手機“IMSI識別碼”(1個手機號對應1個“IMSI識別碼”)51萬余個,造成51萬余名手機用戶通信中斷。
據悉,3被告人案發(fā)前均系億聯高科(北京)科技發(fā)展有限公司員工,其中,劉興勝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,陳香豆系總經理,張冰冰系公司員工。該公司主要經營POS機銷售業(yè)務,為拓展業(yè)務,經在網絡上查詢了解后,劉、陳二人商量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臺短信群發(fā)設備。據3被告在公安機關供述,他們通常選擇到商戶集中的地點發(fā)布廣告短信,例如十八里店、大紅門、天通苑等地,發(fā)送的短信均為專業(yè)辦理POS機等內容。
庭審中,劉興勝當庭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,但認為其并無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;陳香豆辯稱其未參與購買偽基站設備及后續(xù)行為,不構成犯罪;張冰冰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沒有異議,當庭自愿認罪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劉興勝、陳香豆、張冰冰明知其不具有設置、使用無線電臺的資質,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,造成1萬以上不特定用戶通信中斷,破壞了正常電信秩序,影響運營商正常經營活動及用戶手機使用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觸犯刑法,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。
3被告人雖并非直接追求破壞公共安全的后果,但其行為本身自然會導致刑法所禁止的伴隨性后果的發(fā)生,故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可以認定為間接故意;三被告使用偽基站設備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,阻斷了一定范圍內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,導致了同物理破壞相當的截斷通信線路的效果,可以認定為“截斷通信線路”;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,充分證明三被告使用偽基站設備致51萬余名手機用戶與移動通信網絡連接中斷,且脫網期間手機用戶無法進行正常的通話,嚴重影響了不特定用戶的手機使用,破壞了正常電信秩序,危害了公共安全。
鑒于劉興勝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穩(wěn)定,當庭自愿認罪,具有一定悔罪表現,且有立功情節(jié),故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張冰冰系公司員工,在劉興勝和陳香豆的指揮下實施犯罪行為,考慮到其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屬地位,可認定為從犯,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供述一直穩(wěn)定,當庭自愿認罪,具有一定悔罪表現,且有立功情節(jié),故對其依法減輕處罰。對劉興勝、張冰冰辯護人關于適用緩刑的意見,法院未予采納。對于被告人陳香豆所提自己未參與購買偽基站設備及后續(xù)事務的辯解,經查與本案在案之其他證據不符,對其辯解法院未予采納。
最后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,判處劉興勝有期徒刑4年3個月、陳香豆有期徒刑4年6個月、張冰冰有期徒刑1年6個月。一審宣判后,劉興勝當庭表示上訴,陳香豆表示需要回去考慮,張冰冰則明確表示不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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